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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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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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