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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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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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