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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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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李 桂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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