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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緝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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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馬在勤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然本 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甲○○等指述甚詳,並有債務抵押契約書、偽造本票、支票等 附卷為證,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多年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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