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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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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林恆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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