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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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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即HOOI KENG SUN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查本件被告甲○○即HOOI KENG SU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馬來西亞國人,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 羈押,現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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