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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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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僑馬企業   法定代理人 范揚鴻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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