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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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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恆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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