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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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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五八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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