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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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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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