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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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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 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仁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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