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2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四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甲○○原名劉 右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執行指 揮(九十一年執字第三六九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四月,惟聲明異議人迄未收受上開判決正本,該判決顯未合法送達,是 本案應尚未確定至明。詎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 六九二號指揮書,指揮聲明異議人應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到案執行,所為處分顯 然於法不合等語,因而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執行處分。 二、經查,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書,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寄存 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五八三巷一二一號」,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而被告迄未提出上訴,本案已逾上訴期間,自已確定。是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上開通知發監執行之指揮,尚無不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顯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