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7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2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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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