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2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犯放火燒毀建築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 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毀建築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 年五月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 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