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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2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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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 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六日後,刑期終 了日為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泰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琪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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