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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9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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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8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 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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