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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現所執行之刑期 ,經鈞院依法合併後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聲請人 執行迄今,刑期已逾1 年10月,服刑已過半,而適逢政府辦 理減刑德政,聲請人觸犯之所有案件均符合減刑應減之設立 門檻,聲請人原於96年7 月16日減刑釋放日即可重獲新生, 然聲請人等待破滅,而攸關減刑與否之裁定書迄今遙遙無期 ,爰請鈞院基於聲請人之權益,儘速做出有利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 ,並為本院於96年8 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裁定減 刑在案,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8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重複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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