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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 刑肆月;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編號三之罪 ,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附表所列時日犯 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 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曾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 一一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就編號二 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五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七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 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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