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6號 上受刑人因附表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 ,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 、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