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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七 、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列 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附表編號一至 三及編號四至十四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 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 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 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 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 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 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 第一○二號判決意旨)。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之前判決確定,則揆諸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依 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併此敘明。 三、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 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 說明。 四、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加重竊盜罪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普通竊盜罪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犯 罪 日 期│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九│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 │ (民國) │十三年四月四日止 │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止 │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止 │ │ │ │ │ │ │ │ ├──┬───┼───────────┼───────────┼───────────┼───────────┤ │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六│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十五年偵緝字第一四五│ │ │ │○號 │五八號 │五八號 │三號 │ ├──┼───┼───────────┼───────────┼───────────┼───────────┤ │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五年易字第一八八二│ │ │ │號 │七號 │七號 │號 │ │ ├───┼───────────┼───────────┼───────────┼───────────┤ │ │判 決 │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日 期 │ │ │ │ │ ├──┼───┼───────────┼───────────┼───────────┼───────────┤ │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九十五年易字第一八八二│ │ │ │號 │七號 │七號 │號 │ │ ├───┼───────────┼───────────┼───────────┼───────────┤ │ │確 定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二月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 │ (民國) │ │ │ │ │ ├──┬───┼───────────┼───────────┼───────────┼───────────┤ │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九十五年毒偵字第四三四│ │ │ │五三號 │五三號 │九○號 │九號 │ ├──┼───┼───────────┼───────────┼───────────┼───────────┤ │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十五年訴字第二四三四│ │ │ │二號 │二號 │○號 │號 │ │ ├───┼───────────┼───────────┼───────────┼───────────┤ │ │判 決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 │ │ │日 期 │ │ │ │ │ ├──┼───┼───────────┼───────────┼───────────┼───────────┤ │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十五年訴字第二四三四│ │ │ │二號 │二號 │○號 │號 │ │ ├───┼───────────┼───────────┼───────────┼───────────┤ │ │確 定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 └──────┴───────────┴───────────┴───────────┴───────────┘ ┌──────┬───────────┬───────────┬───────────┬───────────┐ │編 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 │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普通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五年九月六日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 │ (民國) │ │ │ │ │ ├──┬───┼───────────┼───────────┼───────────┼───────────┤ │偵查│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十五年偵字第二○○二│ │ │ │○二號 │二二號 │二二號 │二號 │ ├──┼───┼───────────┼───────────┼───────────┼───────────┤ │最後│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 │ │ │一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 │日 期 │ │ │ │ │ ├──┼───┼───────────┼───────────┼───────────┼───────────┤ │確定│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 │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 │ │ │一號 │號 │號 │號 │ │ ├───┼───────────┼───────────┼───────────┼───────────┤ │ │確 定 │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 │ │日 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刑條例 │ │ │ │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 │ ├──────┼───────────┼───────────┼───────────┼───────────┤ │罪 名│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 │ 犯 罪 日 期│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 │ │ │ (民國) │ │ │ │ │ │ │ │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 │ │ │ │ │ │ ├───┼───────────┼───────────┼───────────┼───────────┤ │案號│案 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 │ │ │ │ │二二號 │二二號 │ │ │ ├──┼───┼───────────┼───────────┼───────────┼───────────┤ │最後│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事實├───┼───────────┼───────────┼───────────┼───────────┤ │審 │案 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93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 │ │ │ │ │號 │ │ │ │ │ ├───┼───────────┼───────────┼───────────┼───────────┤ │ │判 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 │ │ │日 期│ │ │ │ │ ├──┼───┼───────────┼───────────┼───────────┼───────────┤ │確定│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判決├───┼───────────┼───────────┼───────────┼───────────┤ │ │案 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 │ │ │ │ │號 │號 │ │ │ │ ├───┼───────────┼───────────┼───────────┼───────────┤ │ │確 定│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 │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 │ │ │九六年罪犯減│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 │ │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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