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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7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4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 年度壢簡字第2294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9663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 記 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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