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7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4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
年度壢簡字第2294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9663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 記 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