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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7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 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 繕本)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3 日晚間6 時許 │95年12月2 日上午某時許 │ ├─┬──────┼──────────────┼──────────────┤ │偵│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 ├──────┼──────────────┼──────────────┤ │查│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361號 │同左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案號 │96年度訴字第816 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 │96年4 月30日 │同左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定├──────┼──────────────┼──────────────┤ │判│案號 │96年度訴字第816 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 │96年5 月28日 │同左 │ ├─┴──────┼──────────────┼──────────────┤ │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6 號判決應執行│ │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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