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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79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5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2 、3 、5 所載。附表編號2 、3 、5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 ,與附表編號1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柒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0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4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 、3) ;復因洗錢防制法案 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即附表編號5)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5 所 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5 所示之罪予以減 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11條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 表編號2 、3 、5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1 、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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