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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與如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其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行為時(即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51條 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 項 │10條第2 項 │4 條第2 項 │ ├───────┼─────────┼─────────┼─────────┤ │ 犯罪日期 │91年8 月5日 │91年6 月某日同年8 │91年1 月11日 │ │ │ │月8 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察署91年度偵字第 │ │ │75號 │75號 │2170號 │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1年度訴字第1839號│94年度訴字第183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594│ │ 實│ │ │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2年2 月21日 │92年2 月21日 │93年11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1年度訴字第1839號│91年度訴字第1839號│93年度上訴字第1594│ │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92年3 月14日 │92年3 月14日 │94年2 月24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不符合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 │ │ │ ├───────┼─────────┴─────────┴─────────┤ │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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