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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6日晚間7 時為警採尿回溯 26小時內之某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 字第2385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 偵字第47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 記 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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