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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1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2414號刑 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031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2 月5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 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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