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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5桃交簡1170號判決(聲請書誤植 為96年度桃交簡字第1170號)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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