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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5弄1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保護令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 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 額2分之1。再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 之法院裁定之,此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5 日犯違反保護令罪 ,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301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17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 案,此有相關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資料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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