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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89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於民國95年 7 月21日10時30分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06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4433 號),並據本院於96年8 月2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裁 定減刑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重複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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