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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9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然侮辱人罪,減為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桃簡218 號判決之公然侮辱人罪 ,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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