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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9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1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 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 、三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拘役,聲請 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 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 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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