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未遂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未遂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 月14日犯竊盜未遂罪,經本 院於94年9 月23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1331號(偵查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405 號)判處拘役20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 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