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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0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38號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3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753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89 號),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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