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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0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附表編號 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二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 之犯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三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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