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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林學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14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2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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