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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庭安原名: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安(即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庭安(原名甲○○)於民國96年2 月8 日下午1 時10分許為警查獲後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806 號簡易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 日 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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