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三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6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 月12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 96年度壢簡字第681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緝字第23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