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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犯竊盜罪,經本 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九四一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二十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且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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