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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3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就業服務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就業服務法等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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