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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 月4 日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經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 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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