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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於96年5 月11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325號判決處拘役45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6 月 1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 條之3 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 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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