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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處 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 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犯酒後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以 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八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七二六號),判處拘役三十 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 年八月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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