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3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
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787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2,000元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