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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壹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9 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 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640 號判決判處罰金350000有期徒刑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03號 ),於96年3 月1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 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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