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 月9 日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
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203號簡易判決判處罰金
新臺幣42,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查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