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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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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33號 聲 請 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 月19日犯偽造文書罪 ,經本院以94年度易緝字第124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85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 刑法第217 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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