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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4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弄1號2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 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1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009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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