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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壢簡582 號判決之共同違反未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 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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