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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1 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 96年1 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並於 96年5月4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 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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