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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4

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致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 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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